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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建立各镇(街道)分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05-16 字号:[ ]

 

各理事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建立各镇(街道)分会的实施意见》已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知照执行。
 
 
                          OO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建立各镇(街道)分会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慈善工作组织网络,进一步弘扬社会慈善文化和理念,按照《龙湾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建立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分会,开展分会日常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区慈善总会各镇(街道)分会是非独立法人的慈善机构,属区慈善总会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向区慈善总会负责,行政上接受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
        第二条  分会是镇、街道开展慈善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分会一般设会长1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分会办公地点设在镇(街道)所在地。
第三条  分会组成人员的条件:(1)热爱国家、热爱集体;(2)热心慈善事业;(3)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4)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5)身体健康。
        第四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经由镇(街道)行政组织提名,报区慈善总会任命,任期与区慈善总会一致,到届后其职务可以连任。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慈善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不能违背区慈善总会的《章程》和总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慈善救助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坚持工作规范原则。募捐资金的收入一律由区慈善总会提供的浙江省财政统一票据,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的申请填写区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慈善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经过镇(街道)审核,由分会或总会按照审批权力范围予以救助,并将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公示或公告。
        第七条建立工作制度原则,分会的工作应该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操作有规章、工作有目标、资料有档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慈善理念、目的、意义
和作用,大力弘扬社会美德。
        第九条  坚持走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方针。认真开展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全区“慈善一日捐”活动和本区域内的日常慈善募捐活动。
        第十条  积极做好困难群众的慈善救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关爱。
        第十一条  积极开发当地慈善资源,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开展慈善调查研究,保持同慈善总会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慈善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积极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努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分会募捐和捐赠的资金是区慈善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区慈善总会统一记帐、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分会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有一定的管理和工作独立权。分会不独立建帐,只设报帐员,每月向区慈善总会报送募捐和救助的票据及有关报表,接受区慈善总会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分会组织募集的资金,除一日捐、定向捐、冠名捐等募集的慈善资金外,其他募集的资金按百分之五十留给分会使用,由分会安排救助,救助名单报总会备案。但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金额不能超出区慈善总会规定范围,并接受总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分会的留用慈善资金适用范围:(1)举办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2)困难群众的救助;(3)其他救助。
        第十七条  各分会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区慈善总会予以一定的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总会年初资金计划。办公费用由分会单独记帐。
        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区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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