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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各镇(街道)分会开展慈善救助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1-05-16 字号:[ ]

 

各镇(街道)慈善分会:
    《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各镇(街道)分会开展慈善救助的暂行办法》已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11日起开始执行。现予以印发,知照执行。
附件:龙湾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分会慈善救助审批表
 
 
                              OO八年一月三日
 
 
 
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各镇(街道)分会开展慈善救助的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各镇(街道)分会慈善救助工作,保证慈善救助效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慈善工作组织网络,按照《龙湾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下列有特殊困难的对象,经政府、单位、亲属等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
1、孤寡老人、孤儿;
2、残疾人中的困难者;
3、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4、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5、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6、其他特殊困难者。
   二、救助标准
1、一般困难对象,给予救助500-1000元;
2、比较困难对象,给予救助1000-2000元;
3、分会救助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不能多次救助。
   三、办理程序
凡需申请救助者,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龙湾区慈善总会各镇(街道)分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表格),经村(居)委会、镇(街道)慈善分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慈善总会审核,最后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镇(街道)分会的临救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并将救助审批的所有材料于每月的25日前报区慈善总会。
    四、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龙湾区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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