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各镇(街道)分会开展慈善救助的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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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慈善分会: 《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各镇(街道)分会开展慈善救助的暂行办法》已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予以印发,知照执行。 附件:龙湾区慈善总会镇(街道)分会慈善救助审批表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各镇(街道)分会开展慈善救助的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各镇(街道)分会慈善救助工作,保证慈善救助效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慈善工作组织网络,按照《龙湾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下列有特殊困难的对象,经政府、单位、亲属等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 1、孤寡老人、孤儿; 2、残疾人中的困难者; 3、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4、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5、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6、其他特殊困难者。 二、救助标准 1、一般困难对象,给予救助500-1000元; 2、比较困难对象,给予救助1000-2000元; 3、分会救助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不能多次救助。 三、办理程序 凡需申请救助者,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龙湾区慈善总会各镇(街道)分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表格),经村(居)委会、镇(街道)慈善分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慈善总会审核,最后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镇(街道)分会的临救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并将救助审批的所有材料于每月的25日前报区慈善总会。 四、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龙湾区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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