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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1-05-16 字号:[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温委办〔2007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720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我市慈善组织的管理,规范慈善募助活动,努力开创以“公信慈善、透明慈善、活力慈善、和谐慈善”为特色的温州慈善事业新局面,推进我市建设“三个温州”、实现“三次跨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浙委办〔2006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慈善事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社会救助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慈善工作的责任感,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帮助社会困难群众、缓解社会矛盾、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慈善组织实施”的原则,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组织网络。各级政府要落实慈善法规政策,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形成行业自律,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和其他公益类慈善机构)的管理、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对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依照社团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慈善资金管理,合理控制管理费用,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严密防范风险;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款物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对接收捐款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情况,建立规范慈善款物使用跟踪、反馈、公示制度。
要注意结合温州华侨多、商会多、在外创业人员多、民营企业多等优势,积极发动和鼓励企业、华侨华人及境外、国外慈善组织自愿捐赠,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善款募集能力、科学管理水平和实施救助质量。要发展壮大慈善队伍,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动员和发展一批热爱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参与慈善事业,逐步形成一支相对固定的、具有奉献精神和各种专业技能的慈善志愿者队伍;倡导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累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成立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站,以方便群众捐赠行为与实现就地救助。
    三、规范慈善募捐活动,调动社会捐赠积极性
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下达捐赠指标,不能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强行扣除捐资数。除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指令进行临时募捐活动外,全市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每年的3月份为全市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慈善组织及其开展的募捐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开展地区性社会慈善募捐活动,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等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的纳税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交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鼓励知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基金冠名和项目冠名等形式进行慈善捐助。
    四、加大慈善事业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慈善组织在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救助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以支持和解决。
(二)积极抓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的落实工作,完善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建设,逐步落实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捐赠反哺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体更多地投入慈善事业。
(三)慈善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或在基金利息收入中安排。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状况,合理安排慈善救助资金。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慈善机构捐款,依法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五)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慈善机构救灾救助物资的运输计划。公路运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运输捐赠物资的车辆提供方便。
(六)各新闻媒体要强化慈善事业发展和困难群众受助信息宣传报道的力度,及时公示捐款赠物使用情况,减免发布慈善广告所需费用。
(七)对慈善组织兴办福利机构、实施慈善项目所需的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费用,可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
(八)对支持慈善事业者,一次性捐赠一万元以上的个人、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可以慈善组织的名义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树碑或刻名纪念,对捐赠一百万元以上给慈善公益性项目者,享有该项目的冠名权。
    五、大力宣传和弘扬慈善文化
慈善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规划。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慈善活动和慈善人物。各类慈善机构要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工作联系,落实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每届政府召开一次慈善大会,每两年评一次的“温州慈善奖”,表彰激励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的浓厚氛围。
    六、加强对慈善工作的指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开展工作,帮助慈善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将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作机制,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效益,促进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策调研,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我市信用慈善、透明慈善、活力慈善、和谐慈善建设,塑造温州城市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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