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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1-05-05 字号:[ ]

各镇(街道)慈善分会:

    《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已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11日起开始执行。现予以印发,知照执行。
 
                              OO八年一月三日
 
 
 
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为了弘扬乐善好施之美德,充分体现广大捐赠者的为民解困、助人为乐的风尚,有效发挥慈善组织对特别困难人群的关爱,并使慈善救助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龙湾区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捐赠者意愿原则;
3、坚持救急的原则;
4、坚持重点救助的原则;
5、坚持救助适度的原则;
6、确保慈善资金使用产生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二条  救助条件
本办法实施救助的对象必须符合是因病或灾害性事故在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救助、赔偿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有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具体包括:
1、本区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
2、本区患重大疾病,且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包括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3、本区患重大疾病符合第二条救助条件、剩余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对象;
4、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
1)恶性肿瘤;
2)精神病;
3)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4)器官移植排异治疗;
5)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
6)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7)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8)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9)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10)年累计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四条  救助额度
救助额度是指上述救助对象能获得救助的标准和金额。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和政府各种救助(救济)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低保对象按余额7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按余额6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按余额40%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特殊对象救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实施违法犯罪的;
2)不如实填报各种救济项目及金额(包括政府救济、救助、社会救助等)的;
3)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4)刑事案件附民事赔偿无结论的;
5)打架斗殴所造成伤害的;
6)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7)其他不应该救助的事项。
第六条  救助程序
1、救助人员应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住院费清单以及政府救助、救济的复印件;
2、要求救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镇(街道)分会会长签署意见,并盖上分会印章;
3、救助调查;
4、办公会议决定救助标准;
5、发放救助金;
6、救助后公告。
第七条  医中救助
本办法所称的医中救助是指因病在医院缴押3万元以上押金且后续还需治疗,本人及其家庭筹措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并提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一定数额的医中医疗救助资金。医中救助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救助责任
慈善专职工作人员是实施慈善救助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调查、核实、证明救助事实和正确实施救助的责任。全体慈善工作人员要加强救助业务知识的学习。慈善工作人员对救助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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