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更全面地做好我区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经首届理事会第七次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温龙慈〔2008〕2号文件中的第三、第四条内容作如下补充: 原文件第三条规定“救助对象包括:1、本区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2、本区患重大疾病,且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包括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3、本区患重大疾病符合第二条救助条件、剩余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对象;4、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现补充为“救助对象包括:1、本区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2、本区患重大疾病,且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包括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3、本区患重大疾病符合第二条救助条件、剩余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对象;4、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且无力支付的;5、在温工作半年以上并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6、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原文件第四条规定“救助额度标准:1、低保对象按余额7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2、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按余额6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3、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按余额40%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特殊对象救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现补充为“救助额度标准:原则上,1、低保对象按余额7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2、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按余额6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3、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按余额40%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4、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负担费用在6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1万元救助;在10万元至15万元的,给予2万元救助;15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救助;5、符合第三条第五项内容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救助额度标准按照第四条第三点内容执行”;6、特殊对象救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