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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1-05-05 字号:[ ]

 

   为了更好、更全面地做好我区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经首届理事会第七次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温龙慈〔20082号文件中的第三、第四条内容作如下补充:

 
    原文件第三条规定“救助对象包括:1、本区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2、本区患重大疾病,且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包括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3、本区患重大疾病符合第二条救助条件、剩余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对象;4、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现补充为“救助对象包括:1、本区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2、本区患重大疾病,且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包括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3、本区患重大疾病符合第二条救助条件、剩余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对象;4、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且无力支付的;5、在温工作半年以上并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6、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原文件第四条规定“救助额度标准:1、低保对象按余额7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2、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按余额6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3、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按余额40%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特殊对象救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现补充为“救助额度标准:原则上,1、低保对象按余额7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2、靠近低保线的困难对象按余额6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3、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按余额40%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4、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负担费用在6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1万元救助;在10万元至15万元的,给予2万元救助;15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救助;5、符合第三条第五项内容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救助额度标准按照第四条第三点内容执行”;6、特殊对象救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
OO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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