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关于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3-12-26 字号:[ ]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

关于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实施办法

慈善事业是人民大众的事业,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就没有慈善的生命力。为了满足广大市民捐款济贫,参与慈善献爱心的良好愿望,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特推出小额冠名慈善基金,并指定本实施办法。

一、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是个人或家庭以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总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的具有冠名权的基金。

二、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认捐协议规模的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认捐资金可一次性注入,也可分期注入。分期注入的捐赠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者,可长期保留本金,每年将其利息用于救助项目。

三、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主要用于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助老、赈灾及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捐赠人可根据自身医院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由总会负责实施。

四、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所捐赠的资金全部用于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绝不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五、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以捐赠人与总会签订《小额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书》的方式正式确立。基金协议书包括捐赠人姓名(或家庭名称),基金名称、规模、捐赠方式及起止时间,基金使用方向,基金信息公开的约定等内容。

  六、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者享有下列权利:

  1、该基金的冠名权;

  2、选择定向救助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该基金使用的监督权。

  七、捐赠资金到帐后,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者开具专用捐款收据;

  2、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3、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要求,组织救助活动;

  4、定期向捐赠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八、小额冠名慈善基金遵循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宁波慈善网等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捐赠者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捐赠者如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或其他有关信息的,总会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

20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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