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龙湾慈善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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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龙湾慈善事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助推“三生融合·幸福龙湾”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温州慈善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2〕57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障慈善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慈善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三生融合·幸福龙湾”一个重要载体。各街道、区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支持和发展慈善事业,努力在全区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慈善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要把慈善事业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街道、区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听取慈善组织有关工作汇报,切实解决慈善组织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断加强慈善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区慈善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三)要建立完善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农办、台办、发改、经信、教育、民宗、公安、财政、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卫生、审计、商务、侨办、协作办、税务、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建立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构,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工作管理服务职能,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四)全面落实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对企业、个人等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兴办社会福利等慈善实体。各街道、各部门对慈善养老设施、慈善医院等公益事业,要列入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并出台实施细则,给予优先办理。所需土地、用水用电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费用,给予优惠和支持。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凡慈善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独立地、创造性地发挥作用,逐步推进慈善事业向社会化转型。 (五)要建立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在全区各项评优和考核工作中,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考核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开展“龙湾慈善奖”等评选活动,表彰激励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六)精心组织开展“5·13龙湾慈善日”活动。“龙湾慈善日”是经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龙湾人特有的节日,要充分利用这个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慈善系列活动,宣传慈善,推广慈善,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局面。各街道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全区慈善日活动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慈善日的相关活动。 二、加强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逐步推进慈善组织向基层延伸 (一)建立健全功能区、街道慈善分会建设。在各街道慈善分会中继续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健全各分会的组织管理,提升慈善服务水平。各功能区要抓紧建立慈善分会,启动慈善工作。各功能区、街道分会会长由热心慈善、乐于奉献、责任心强的老同志担任,或由分管副书记或分管副主任兼会长或秘书长。有条件的分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继续推进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慈善分会建设。要动员更多有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慈善分会,使更多的部门、企业投身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慈善队伍。 (三)加快推进社区慈善工作站建设。慈善组织要逐步向社区基层延伸,全区各社区都要建立慈善工作站,并根据“五有”(即有社区主要领导和爱心人士组成的工作班子;有救助社区困难群众的慈善帮扶基金;有慈善资金使用监督小组;有办公地点和制度、台账;有服务社区群众的义工队伍)的要求,构建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慈善组织体系,为辖区困难家庭、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四)各功能区、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慈善组织在人员配备、福利待遇、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解决,鼓励和帮助慈善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推进年轻化、职业化,同时鼓励退休或退居二线的部分领导同志参与慈善工作。 三 、加强慈善募捐工作,建立依法募捐的长效机制 (一)依法开展慈善募捐。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依据,动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全区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赈灾除外),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负责。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等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二)建立健全慈善募捐机制。以“龙湾慈善日”全区性年度慈善募捐活动为契机,推动“慈善一日捐”活动向常态化迈进,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专项救助基金、定向公益项目、冠名基金等形式进行慈善捐助。引导和鼓励海外侨胞、在外龙湾商会和企业家回报家乡,建立慈善爱心基金,支持家乡慈善事业。 (三)创新慈善募捐方法。尝试探索开展遗产、股权、物资捐赠及义捐、义卖、义诊、义演等慈善劝募方式,形成多元多样的慈善捐赠格局。广泛开展社会协作,拓展公共关系,巩固和发展与企业、媒体、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的合作,推进政府、慈善组织、市场和社会各界分工协作与良性互动,扩大募捐的社会面,增强募捐能力。 四、完善慈善救助机制,扩大慈善公益服务受益面 (一)完善机制,拓展救助领域。要建立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作机制,构建慈善事业的救助信息平台,提高慈善工作的整体效益。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以助学、助医、助老、助困、助残、助孤、赈灾等项目为重点,逐步向资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公益性领域拓展。建立慈善救助应急机制,融入全区社会应急联动处置体系,及时组织开展对重大突发灾害的慈善救助活动。 (二)强化基础,创新救助品牌和模式。要提高慈善救助的专业化水平,在坚持办好已有的“慈善义诊”、“慈善助学”、“夏日送清凉”、“慈善助老”等慈善救助品牌项目的同时,推出一些新的慈善救助项目,不断创新慈善救助模式,推动慈善事业继续向前发展。适时改变慈善救助方式,实现从“输血型”向 “造血型”转变,设立社区“慈善帮扶基金”,以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带动困难群体脱贫致富,帮助困难家庭解决生活困难。 (三)积极探索,开展慈善实体建设。要继续完善龙湾区慈善超市的运行机制,发挥其便民利民的功能。要在利用社会资源创办慈善医院、老年公寓、康复托养中心、社区慈善超市等方面做出有益尝试。积极探索“民办公助”、“购买福利服务”建设,利用社会资源建设慈善实体,倡导政府支持,企业出资和慈善机构参与的模式运作慈善实体,提高规范化水平,扩大慈善公益服务受益面。 五、发展慈善义工组织,建立健全义工服务体系 (一)加强慈善义工组织建设。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发展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队伍,倡导和组织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社区居民加入义工队伍,参与义工活动。推广和普及义工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表彰制度,加强义工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推动义工活动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义工活动要以老幼病残和低收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敬老扶幼、优抚助残、环境保护、社区矫正、治安巡逻和法律援助为重点服务领域,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促进义工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创立“义工事业发展基金”。要建立义工服务长效机制,构建义工服务社会平台,保障义工活动经费,提升义工服务水平,维护义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区义工服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六、加大慈善宣传力度,逐步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浓厚慈善氛围。要进一步加强慈善教育和舆论宣传,要将慈善文化、慈善价值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中,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纳入舆论宣传引导之中,大力弘扬爱心奉献、互助和谐的现代慈善文化,让慈善文化深入人心,努力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让慈善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浓厚氛围。 (二)丰富宣传手段,扩大慈善影响力。要发挥已有慈善媒介宣传功能,并加强与各方面媒体合作,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公共场所广告屏(LED)、社区宣传窗(栏)等各种宣传平台,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模式,大力宣传慈善理念和慈善先进人物和事迹。要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协会,不断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信息公开,全力打造“阳光慈善”。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安全的慈善资金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制度。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专账管理,合法、合理、公正、透明使用慈善资金,强化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将慈善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通过报刊杂志、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全力打造“阳光慈善”,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附件:龙湾区慈善总会2013年-2015年工作规划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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