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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英文名WENZHOU  LongWa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WL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慈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为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在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资助和兴办安老、帮孤、助残、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市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义工(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每届理事会任期间,为本会捐资额及贡献较大的,可优先取得下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候选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宣传慈善事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与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会主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审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七)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等人员。为本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任一名。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街道设立慈善分机构,分机构为区慈善总会派出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地位,不设账户,由本会统一账户。

第四十二条  街道分机构受区慈善总会委托,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社会募捐,进行就地救助活动。

第四十三条  街道分机构可根据实际,在辖区各社区、村建立慈善工作站,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属非独立法人地位,受区慈善总会、街道分机构委托在辖区范围内组织社会募捐,进行就地救助活动。社区(村)慈善工作站可建立“慈善帮扶基金”,不设账户,由本会统一账户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设立非独立法人、非公募的企业慈善分机构,分机构设立企业慈善冠名基金,关心社会困难群体,用于社会爱心救助。

第四十五条  街道、企业分机构负责人人选由街道、企业提出建议,由区慈善总会任命。社区(村)慈善工作站负责人由社区(村)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街道分机构任命,报区慈善总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各界包括团体、个人、单位的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善款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再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充分、高效运用本会经费,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原则上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日常慈善项目;

(三)因国家、省、市、区政府要求大额扶贫救助支出,突发性社会灾害灾难大额救助支出,和社会定向大额捐赠用于慈善救助时,按要求及时救助支出,并在例行理事会上通报。

第五十八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